私募可转债发行主体扩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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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可转债发行主体扩围,8月30日,中国-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,-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发布《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。同日,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称,根据-的统一部署,同全国股转公司、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《实施办法》,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(以下简称“可转换债券”)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。业内人士认为,此举拓宽了民企融资渠道,可望降低融资成本。 扩大发行主体 《实施办法》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。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,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。二是明确发行方式。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,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,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。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。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-公司的,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-条件时,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。四是明确转股流程。《实施办法》就全国股转系统-公司和非-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。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。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。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,后续,上交所将在-领导下,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,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,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,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。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深市民营企业相对聚集的特点,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验优势,持续完善债券市场机制体制,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创新,丰富融资方式,降低融资成本,助力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多元化产品供给实现更好发展。 拓宽民企融资渠道 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债融资,2017年7月,-开展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,截至今年7月底,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,融资额82亿元,平均融资利率6.1%。其中,7家创新创业公司(全部为民营企业)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,平均融资利率4.9%。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,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,降低了融资成本。 《实施办法》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,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,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。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,仍然可按照《中国-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执行。 常德鹏表示,下一步,-将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通过培训、走访等方式,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,加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力度。 (文章来源:中国证券报) (责任编辑:DF512) 郑重声明: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。长沙创业投资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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